档案查阅利用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1-04-27 浏览次数:

 

        一、档案资料信息的查阅利用主要是面向本校教职工,本校人员因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本部门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若需查阅跨部门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外单位的组织和个人查阅我校档案必须凭所在单位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可供利用的档案,如需要利用未可公开的档案,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二、查阅上级文件及有密级的档案,必须经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查阅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的重要档案, 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查阅纪检、监察、审计、财会以及其他重要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四、查阅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档案,在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并经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本校毕业生查阅利用学籍成绩档案,须凭本人毕业证书或出具原所在系的证明(如代理别人查阅者,还须出具委托函及本人的合法证明),办理出国学历证明材料时间为一周(节假日除外)。
       六、凡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办理利用登记手续。
      七、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时间不超过一周,延长借阅时间时,须另行办理借阅手续。
      八、查阅、借阅档案时不得拆卷、增减、圈画、修改、损污,必须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原貌。凡损坏档案材料者,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并追究其责任。